三亚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由“拉客妹”带客上门消费,给付“拉客妹”一定比例回扣的经营方式。回扣比例为所带客人海鲜加工费的60%,支付方式为消费后隔几日通过微信扫码或者现金支付。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某餐饮店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给予某餐饮店10万元罚款。某餐饮店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某餐饮店仍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处罚决定畸重为由,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餐饮店通过给予拉客人员提成的方式招揽客源,相应提成不计入经营账册,属于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损害了三亚市旅游市场秩序和城市形象,损害了游客合法权益,不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餐饮店罚款1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拉客妹”带客上门消费吃回扣,海南一餐饮店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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