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延续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8月25日)发布的公告,对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具体来看,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和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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