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荆门市正处于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关键阶段,全市上下正全力以赴,奋力冲刺复审攻坚战,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三小(小餐饮、小熟食店、小食品店)”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也正在积极推进中。
然而,有一些商家仍抱有侥幸心理,不规范经营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改正,“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到位、卫生状况脏乱差问题还比较突出。
目前,市、区两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正在一线对食品“三小”顽疾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查处拒不安装门帘(风幕机)、拒不整改卫生状况、拒不办理相关证照等违法行为。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些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同时,荆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还将重点查处集贸市场非法销售活禽行为以及市场开办方为销售活禽提供经营条件的行为。
在此,荆门市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抓好经营场所管理,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外就餐时可关注餐馆A、B、C等级,“看脸谱”就餐,如发现餐饮店未配置“三防”设施、提供未消毒的餐饮具、无证无照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在市场发现非法销售活禽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食品安全法》(摘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